團結、凝聚各社團組織以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和關愛環保工作,加強環境監督,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協助和配合政府實現國家環境目標、任務,促進*環境事業發展。
確立*環保社團應有的國際地位,參加雙邊、多邊與環境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環境國際形象,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為政府提供環境決策建議。圍繞國家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為公眾和社會提供環境法律權益的維護。組織開展維護環境權益和環境法律援助的理論與實踐活動,推動維護環境權益的立法,建立環境權益保障體系,設立維護環境權益中心,下設維護環境權益法律咨詢委員會、維護環境權益項目管理部、維護環境權益專項基金和環境律師事務所,對環境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尤其是弱勢群體進行救助――調查取證、法律援助、調解協商、幫助申訴、支持訴訟等等,維護公眾和社會的環境權益。
促進*環保NGO組織健康發展并確立其應有的國際地位。組織開展*環保NGO調研工作,與國內外環保NGO組織建立廣泛聯合,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NGO組織的能力建設和健康發展。確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組織參加雙邊、多邊與環保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環境保護國際形象;*政府及其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工作。
主席:宋健
副主席:周生賢 解振華 汪光燾 張維慶 苗圩 汪民 趙寶江 劉成果 曾曉東 董力 李育才 曲久輝 姜興長 倪健民 汪鴻雁 洪天慧 顧秉林 郭浩達 楊邦杰 孫安民 王天普 李正茂 曹景山 楊東平
名譽副主席:毛如柏 陳邦柱 曲格平 徐永清 周友良 張宏仁 楊振環 王志寶 孫鴻烈 張毅
秘書長:曾曉東
副秘書長:馮曉星 謝玉紅
聯合會顧問:李恒遠
秘書長顧問:呂克勤
單位會員會費收取按每屆收費,其標準是:一般單位會員,每屆繳納會費1萬元;理事單位會員,每屆繳納會費5萬元;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每屆繳納會費10萬元;副主任委員單位會員,每屆繳納會費15萬元;主任委員單位會員,每屆繳納會費30萬元。
對于這種明碼標價的行為,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認為,一邊是收企業會費,一邊是去起訴企業,兩者很難協調好,在利益的驅使下,難以兼顧。
2013年6月底7月初,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該草案稿指定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地方聯合會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引發廣泛質疑。該《草案》中關于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一項規定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3年7月1日,《每日經濟新聞》披露中華環保聯合會收取數額不等的會費后,將一些污染大戶吸收為會員單位。
業內專家稱,雖然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公益訴訟與企業會員管理是兩個不同的負責部門,但是,中華環保聯合會能否起訴其會員單位,令人擔憂,如果沒有處理好,未來或將成為污染企業的“避風港”。
不少人質疑,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在環保聯合會將產生“權力尋租”,由于壟斷可能產生腐敗。中華環保聯合會采取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兩種會員方式。企業會員分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主任委員單位5個級別。根據級別不同,每屆分別繳納1萬至30萬不等的費用。而在這些企業會員中,很多企業都是曾經被曝出的“污染大戶”。
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曉東表示,2009年至今,該組織共提起了14起環境公益訴訟案。包括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訴貴州省修文縣環保局環境信息不公開案、訴重慶市雙慶硫酸鋇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等。如果《草案》通過,確定中華環保聯合會為訴訟主體,將進一步提升能力建設,適應法律的相關要求。
2013年8月2日中華環保聯合會委托的律師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對國家海洋局的訴訟。中華環保聯合會認為國家海洋局針對康菲石油*有限公司(康菲公司)復產作出的批復決定,對政府依法行政和*環境保護與公眾權益維護造成損害,要求確認對方批準康菲公司復產決定違法,應依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宗旨是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實現國家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圍繞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充分體現中華環保聯合會“大中華、大環境、大聯合”的組織優勢,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環境事業發展,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
*章 總則
*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環保聯合會;英文名稱:ALL—CHINA ENVIRONMENT FEDERATION;縮寫:ACEF。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環保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熱心于環境事業人士自愿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圍繞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動*及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社會資源,共同參與環境事業,加強社會監督,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協助和監督政府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促進*環境事業發展;組織參加國際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環境形象,確立*環保社團應與和社會監督的平臺。